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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服务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4 作者: 谢波

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服务规范(试行)

重庆市全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制订

1 总则

1.1目的为促进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同质化,提高基层全科医疗服务质量与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与精神,结合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综合门诊部、社区医院,以及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康复医院或其他未评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开展与完善全科医疗服务,提高全科医疗质量的依据。

2 基本概念

2.1 全科医学 又称家庭医学,是一门面向个人、家庭与社区,整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以及人文社会学科相关内容于一体的临床二级学科。其范围涵盖各种年龄和性别、各个器官和系统,以及各类健康问题和疾病。其主旨是强调以人为中心、以健康维护与促进为方向的长期负责式照顾,并将个体与群体健康照顾、预防与治疗有机地融为一体。

2.2 全科医疗 本规范中的全科医疗,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诊室或家庭医生工作室,为社区个人、家庭提供的以门诊为主的,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个性化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是家庭医生团队的基本任务。

2.3 全科医生 又称家庭医生,是符合执业规定的,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即全科医疗服务)的临床专科医生。在我国通常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中的全科医生称为家庭医生。

3 诊室设置

3.1 诊室名称 全科诊室或×××家庭医生工作室。

3.2 诊室基本条件 面积≥10平方米,通风、采光良好,布置温馨,符合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                              3.3 诊室设施办公桌、靠背椅、检查床、隔断帘或屏风、座机电话、互联网网络、电脑、打印机、资料柜、手消毒液、垃圾桶、污物桶等。

3.4 诊查器具 听诊器、上臂式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手电筒、叩诊锤、体重身高测量仪、皮尺、眼底镜、电耳镜、电子血糖仪(可选)等。

3.5 信息系统 全科医疗相关系统或模块,包括门诊诊疗、双向转诊、预约门诊等功能。

3.6  挂牌公示 内容包括全科医生姓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如为家庭医生工作室,则应公示团队基本成员信息。

3.7 职责制度 各种职责和制度健全,有全科医生和家庭医生团队其他成员的岗位职责,以及首诊负责、双向转诊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相关制度。

3.8 宣传科普资料 有介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科医疗服务、医疗保险政策的资料,以及针对重点疾病防治与管理的医学科普资料。

4 家庭医生团队

4.1 家庭医生团队是全科医生开展全科医疗活动的重要组织。

4.2 团队长原则上应当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全科医生担任。

4.3 成员 团队至少须有相对固定的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各1名,同时还应根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搭配其他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医生、本机构或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其他专科医生、医生助理、健康管理师、康复理疗师、心理咨询师、临床药师、营养师、社工、义工等。家庭医生团队成员须具备所从事专业的执业资格与任职条。

5 全科医生资质及有关条件

5.1 具有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为临床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注册范围含全科医学专业

5.2 具备全科医疗服务的基本理念与能力,能按照全科医疗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社区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

5.3 接受全科医学及相关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完成规定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6 全科医生在全科医疗与家庭医生团队中的职责

6.1 负责全科诊室或家庭医生工作室的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工作。

6.2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融合,为签约居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保健服务。

6.3 承担社区病人的首诊,常见病、多发病病人的门诊诊治与处置, 慢性病病人的康复与健康管理,以及疑难急危重症病人的转诊等服务。

6.4 承担住院病人、康复病人和终末期病人的医疗服务。

6.5 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完成医疗文书书写。

6.6 承担卫生行管理部门下达的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排的其他医疗卫生工作。

7 医德规范

7.1 一切从服务对象的利益出发,理解、同情、关心、体贴病人,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7.2 对待服务对象不论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地位、财产等状况,都一视同仁,尊重其人格与权利,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7.3 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7.4 着装整洁,配戴胸牌;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7.5 以高尚的医德和优质的服务赢得居民信赖。

7.6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与家庭医生团队成员密切协作。

7.7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8 服务原则

8.1 个性化服务 根据服务对象的个性及其他特点,提供符合其个性化需求的健康照顾。

8.2 综合性服务 采用药物与非药物方法,从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健康照顾。

8.3 连续性服务 服务对象建立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提供涵盖个体终身和家庭全周期的健康照顾,提供从疾病的预防、发生、发展到康复或结束的连续性健康照顾。

8.4 协调性服务 协调与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家庭资源和社区资源,为病人的诊治与康复提供帮助,特别是提供便捷的转诊服务。

8.5 可及性服务 从服务时间、内容、方式、费用等方面,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可接受性,且容易被居民获取。

8.6 团队式服务 与家庭医生团队成员密切协作,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

9 服务内容

9.1 基本医疗服务

9.1.1 首诊 居民的任何健康问题与疾病的首次咨询或诊疗。

9.1.2 常见病多发病处置 各年龄段、各系统器官的常见病多发病,凡不需要相关专科特殊检查或治疗的疾病的诊疗与处置。

9.1.3 急诊 包括诊室急诊服务和现场急救,如现场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及其他急危重症处置。

9.1.4 转诊 对就诊的急危重症、疑难病症和特殊疾病病人,以及其他有转诊指征的病人,及时向具备条件或约定医院的相关专科转诊,并在做好转诊前必要的处置。

9.1.5 其他专科病人的康复与健康管理 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恶性肿瘤、外科疾病等经相关专科治疗后,处于恢复期或稳定期病人的康复与健康管理。

9.1.6 安宁疗护 通过住院、家庭病床或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终末期恶性肿瘤及其他疾病的病人提供安宁疗护或舒缓医疗服务。

9.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9.2.1 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 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为就诊病人及时补充、更新档案信息。

9.2.2 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肺结核和严重精神障碍病人的健康管理。

9.2.3 健康咨询与健康教育 为健康问题咨询者提供面对面健康咨询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为诊治病人提供健康指导服务;在社区现场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活动或举办健康教育讲座。通过电话、社交软件、健康管理软件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等,为服务对象推送个性化健康教育信息,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9.2.4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相关病人的救治与管理,暴露人群众的管理,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和宣传教育等。

9.2.5 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病与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人禽流感、SARS防控,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等等。

9.3 其他服务

9.3.1 预约服务 根据服务对象在服务时间、方式或内容等方面的需求,通过电话、社交软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提供基本医疗与健康管理预约服务。

9.3.2 远程服务 通过远程诊疗设备监控病情;通过电话、社交软件、健康管理软件等通讯工具提供健康指导与咨询服务;通过远程会诊系统,为病人提供专家会诊服务。

9.3.3 家庭服务 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家庭健康评估、指导与干预服务。

9.3.4 签约服务约定的医疗保健工作。

9.3.5 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或所在医疗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10 服务形式

10.1 门诊服务。

10.2 留诊观察服务。

10.3 住院或家庭病床服务。

10.4 出诊服务。

10.5远程医疗服务。

11 服务的基本要求

11.1 门诊医疗

11.1.1 礼貌接待病人。

11.1.2 耐心倾听病人陈述,充分理解病人诉求。

11.1.3 全面采集信,重视体格检查,精选辅助检查,全面评估病。

11.1.4 按照循证决策原则为病人提供最佳治疗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用药,针对病人的需求做好健康指导。

11.1.5 重视病人的就医感受,照顾病人的关切,合理满足病人的个性化医疗服务需求。

11.1.6 首诊服务时间一般不低于15分钟。

11.1.7 按规定完成医疗文书(包括SOAP病历等)书写。

11.2 急诊医疗

11.2.1 常备不懈,及时应诊;优先检查、优先处置。

11.2.2 对就诊的急诊病人,不具备转诊指征的,按医疗常规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留诊观察;具备转诊指征的,应及时转诊并做好相关事项交待与必要的处置。

11.2.3 对现场急救病人,经处置后无转诊指征的,应门诊随访或留诊观察,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收入住院诊治;需要转诊的,应主动与转入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对接。

11.3 留诊观察

11.3.1 留诊观察对象一般为不具备转诊指征,也不适合收入本医疗机构住院,但由于病情原因,需要留诊观察与随时处置的病人。

11.3.2 根据病情需要定时查房或随时查房。

11.3.3 仔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予以处理,保障病人安全。

11.3.4 做好留诊服务记录。

11.4 住院医疗

11.4.1 住院对象主要为社区老年病人、康复病人,特别是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病人,以及接受安宁疗护的终末期病人。

11.4.2 住院病人的管理与诊疗按有关制度与规定执行。

11.5 转诊服务

11.5.1 转出病人应具备转出指征或符合转出条件。

11.5.2 转诊时病人应带上有关医疗文书与检查资料,医生应做好沟通与事项交待以及必要的处理,并主动与接收医院衔接,保障病人安全、顺利转入到接收医院的相关专科。

11.5.3 病人转出后,及时通过电话、社交软件或其他方式,跟踪了解诊疗情况和健康恢复状况。

11.5.4 对转回社区的病人,应主动对接,做好后续医疗、康复与健康管理,保障病人得到连续的医疗服务。

11.5.5 做好转诊服务记录。

11.6 出诊服务

11.6.1 出诊医药箱须常备必要的诊疗器具和药品。

11.6.2 普通医疗出诊按规定或约定提供;急诊或突发事件出诊,须快速反应,立即出诊。

11.6.3 面对急危重病人,应沉着应对,全面分析,综合评价,果断处置,并做好与病人或其家属的沟通。

11.6.4 遵守医疗规范,保障病人安全。

11.6.5 及时完成出诊记录。

11.7 健康咨询服务

11.7.1 热情接待健康问题咨询者。

11.7.2 认真倾听咨询者的倾述,充分理解其问题。

11.7.3 耐心、专业、通俗地解答问题,保障咨询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11.8 其他 如家庭病床等服务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12 服务质量与持续改进

12.1 服务质量标准

12.1.1 无医疗事故。

12.1.2 满意度 门诊病人满意度≥90%;签约居民满意度≥90%

12.1.3 医疗文书 病历合格率≥95%,处方合格率≥95%

12.1.4 服务成效 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指标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12.2 持续改进

12.2.1 建立健全便捷的全科医疗服务反馈渠道,接受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意见或建议者。

12.2.2 每年进行全科医疗服务质量自我评价,总结成效,找出不足,制订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质量改进计划或方案。